主任,合伙人
陈建义律师,男,汉族,毕业于郑州大学,三级律师,现任金博大(漯河)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合伙人。社会任职丰富,担任漯河市源汇区十五届政协委员、漯河市源汇区第一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常务理事、漯河市源汇区工商联(总商会)理事、漯河市法学会会员、漯河市政法委案件评查员、漯河市检察院听证专家、漯河市法顾委委员,同时兼任濮阳仲裁委员会、承德仲裁委员会、荆门仲裁委员会、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。
陈建义律师深耕河南地区法律实务,专注强制执行全链条业务,坚持以结果为导向,业务覆盖执行申请与立案;财产查控与保全,调查被执行人房产、车辆、存款、股权、应收账款等财产线索,处理诉前、诉中财产保全;推动法院开展查封、扣押、拍卖,落实司法拍卖、变卖程序;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、执行异议之诉;调查股东出资、公司人格混同、夫妻共同财产事实,申请追加被执行人;处理代位执行,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申请执行第三人财产;开展执行和解;申请限高、失信惩戒;代理拒执罪报案或刑事自诉;处理终本案件后续财产线索追踪,办理恢复执行;同时依托全国 500 + 合作机构及阿里拍卖、京东拍卖平台,承接不良资产批量处置全流程业务。
强制执行相关典型案例
撤销权诉讼追回被转移房产执行案
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,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将自有房产转移至亲属名下。律师通过提起撤销权诉讼,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,将房屋权属恢复至被执行人名下,后续推动房产司法拍卖,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,案件全部执行到位。
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(房屋确权排除执行)
案由: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
原告(案外人):左某 被告一
(申请执行人):洪某 被告二
(被执行人):漯河某房地产公司
被告三(被执行人):胡某
案件事实:2004 年左某和漯河某房地产公司、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足额付清购房款及办证费用,实际装修入住将近 20 年。受开发商以及土地性质影响,房屋一直没有完成过户登记,房屋仍登记在胡某名下。因洪某与漯河某房地产公司、胡某纠纷案件进入执行,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。左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,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。
原告诉求:确认左某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;停止对该房屋执行并解除查封;由被告承担诉讼费。
裁判结果:法院认定左某满足查封前订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、支付全部购房款、实际合法占有房屋、非本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的法定要件,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;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,驳回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求,案件受理费由申请执行人洪某承担。
专注民事强制执行全链条业务,擅长财产查控、执行异议复议、追加被执行人、终本恢复执行、拒执罪追究及不良资产处置,以结果为导向,处理多起疑难执行及关联纠纷,全力助力债权人实现债权。